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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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位的投资可否申请撤回

  张先生问:
  几年前,我和4个朋友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5人各投资20万元人民币。当时由于我手头紧张,仅投资了16万元,其他人投资的资金均按时足额到位。公司经营之初,效益还不错,但是3年后公司经营举步维艰,于2006年10月间停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目前公司拟进入破产程序。请问我可以将我尚未到位的4万元认缴款撤回吗?
  本报作答:按时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你作为一名股东没有这样做本已不妥,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你又想撤回当初所认缴的尚未到位的4万元出资额,更是不允许的。因为这4万元认缴款实质上已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将来公司一旦面临破产,能够以自己的全部资产还债,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据此,你作为股东,应向破产管理人交纳4万元的拖欠出资款额。